2009年8月15日

香港人的身份是有價值的。

感謝丁望先生在其《信報》專權中指出川警在禁錮NOW電視台女記者黃嘉瑜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。他不厭其煩的指出:
治安法規定,必須「以事實為根據」,「應當公開、公正,尊重和保障人權、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」(第五條);公安機關和警察「應當依法、公正、嚴格、高效」辦理案件並「文明執法」(一百一十二條)。「濫用職權,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」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一百一十六條)。

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警察不得弄虛作假、不得非法剝奪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非法搜查或毆打他人。

......

這不僅違反了警察法和治安法,也牴觸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: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。」

黃嘉瑜曾就受到的騷擾要警察道歉時,他連一句禮貌的話也沒說,這是違反了治安法第一百一十七條:公安機關及其警察違法行使職權,侵犯公民合法權益,「應當賠禮道歉」;「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」

丁望先生最後質問中共:
川警違反法律,是很清楚的事實。地方官能否依法追究警察及其指使者的法律責任,考驗他們對法律的尊重、對民眾合法權益的保障。法律如果是不能兌現的白條(賴帳的欠單),還能說「依法治國」或「依法行政」嗎?

丁望先生未免也太天真了。依法治國只是中共便於管治人民的一個魔術棒。在沒有危及中共利益的大前題下,中共是願意尊重及執行法律。當利益有所衝突時,黨便往往大於法了。為了和諧穩定慶祝其甲子之壽,中共已亳不容忍區區數個不聽話的異見份子。為了「河蟹」所有聲音,中共更揮動其魔掌禁止香港記者採訪異見份子譚作人的案子,粗暴干涉我香港新聞自由,損害香港人民感情。

法在那裹? 正義何在!?

其實,香港人已算「高人一等」。前往支援譚的內地人,其中一位是艾未未。AM730報導指出有公安敲打他酒店房門。艾未未問來者何人,答說是警察,艾問怎麼證明你是警察,來者一腳把門踢開,說這樣就證明我是警察。所以,香港人的身份是有價值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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